(2015)徒执异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赵梅与南京万友长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南京万友长弓消防工程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梅,南京万友长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徒执异字第00005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赵梅,女,汉族,1974年9月生。委托代理人胡玉祥、潘菲,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万友长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凤凰花园12-1幢1号。被执行第三人南京万友长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徒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按照该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即“一、原告赵梅、被告南京万友长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书》于2014年11月23日解除;二、被告南京万友长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梅工程款20000元;三、被告南京万友长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梅违约金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元,由被告南京万友长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负担”,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0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梅现申请将南京万友长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作为南京万友长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南京万友长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赵梅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京万友长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