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天赐福贸易有限公司与吕奉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天赐福贸易有限公司,吕奉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207号原告哈尔滨天赐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503-8号-1-2号。法定代表人郭道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海涛。委托代理人王文静。被告吕奉桐,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户籍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天赐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奉桐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被告在双方2013年12月23日《供货协议》第9条约定:“对于任何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能力通过相互协商及调解解决,如果争议未通过相互协商或调解解决,则应提交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建工街,本案应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刘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