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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沈明明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50号罪犯沈明明,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霞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明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湛中法刑三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2年4与17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沈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给予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明明已缴纳罚金3000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嘉奖。考核期间累计扣4分(2012年7月因脱离互监组扣1分,2012年9月因列队不听指挥扣1分,2012年9月因其他违反生活规范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明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明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虹审判员 黄志平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俊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