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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小东、李永丽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东,李永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361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小东,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1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永丽,女,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尉氏县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1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辩护人张丽清,广东跨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小东、李永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小东、李永丽及辩护人张丽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2年9月始,被告人黄小东为牟取非法暴利,先后在博罗县园洲镇多次将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等人吸食。2013年7月始,被告人李永丽与黄小东一起在博罗县园洲镇将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2014年11月21日,公安民警在博罗县园洲镇民康路20号403房将黄小东、李永丽抓获,并在该房门口处的衣服口袋内缴获白色晶体可疑毒品一小瓶(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45克),电脑桌面上缴获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七小包(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4.61克),办公桌上方挂墙上的红色纸袋内缴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小瓶(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4.20克),办公桌上的“白里透红”纸盒子内缴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两包(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57.7克),办公桌桌面上一个槟榔铁盒里缴获的红色药丸状可疑毒品十二粒(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共净重1.40克),办公桌桌面上一个槟榔铁盒里缴获的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一小包(经检验,检出氯胺酮成分,共净重0.80克),并缴获电子称三台、吸毒工具等。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小东、李永丽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77.9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小东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小东、李永丽均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黄小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永丽辩称:我有一段时间回四川老家,有一段时间与黄小东吵架没有住在一起,毒品不是我的,我没有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认罪。辩护人张丽清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永丽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够充分、确凿。理由是一、被告人李永丽及同案人黄小东均否认有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二、本案的多名证人只有杨某某指认被告人李永丽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但与事实不符;三、现场(被告二人住处)搜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是被告人李永丽的;四、被告人李永丽的电话号码没有涉及贩卖毒品的记录;五、被告人李永丽银行卡是被告人黄小东因掉了身份证,拿了李永丽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的,因此,被告人李永丽银行卡表面上疑似毒资的收入是不知情的。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9月始,被告人黄小东为牟取非法暴利,先后在博罗县园洲镇多次将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等人吸食。2013年7月始,被告人李永丽与黄小东一起在博罗县园洲镇将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2014年11月21日,公安民警在博罗县园洲镇民康路20号403房将黄小东、李永丽抓获,并在该房门口处的衣服口袋内缴获白色晶体可疑毒品一小瓶(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45克),电脑桌面上缴获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七小包(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4.61克),办公桌上方挂墙上的红色纸袋内缴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小瓶(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4.20克),办公桌上的“白里透红”纸盒子内缴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两包(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57.7克),办公桌桌面上一个槟榔铁盒里缴获的红色药丸状可疑毒品十二粒(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共净重1.40克),办公桌桌面上一个槟榔铁盒里缴获的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一小包(经检验,检出氯胺酮成分,共净重0.80克),还缴获电子称三台、吸毒工具“冰壶”一个,联想手机(无卡)、杂牌手机(号码是150****6763)和OPPO手机各一部等。另查明,被告人黄小东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博罗县园洲镇。3、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1日,在博罗县园洲镇民康路20号403房将黄小东、李永丽抓获,并在该房门口处的衣服口袋内缴获白色晶体可疑毒品一小瓶(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45克),电脑桌面上缴获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七小包(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4.61克),办公桌上方挂墙上的红色纸袋内缴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小瓶(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4.20克),办公桌上的“白里透红”纸盒子内缴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两包(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57.7克),办公桌桌面上一个槟榔铁盒里缴获的红色药丸状可疑毒品十二粒(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共净重1.40克),办公桌桌面上一个槟榔铁盒里缴获的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一小包(经检验,检出氯胺酮成分,共净重0.80克),并缴获电子称三台、吸毒工具“冰壶”一个,联想手机(无卡)、杂牌手机(号码是150****6763)和OPPO手机各一部,并依法予以扣押。4、证人证言,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园洲镇民康路20号403房是2013年中旬租给一对男女青年,他们是男女朋友关系,平时都是他俩居住。租金230元一个月,他们一直居住至今。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向黄小东和“阿丽”购买过毒品冰毒。其是2011年6月左右在园洲认识黄小东,2012年9月份黄小东就对其说谁要冰毒,从2012年9月始直至2014年1月其都向黄小东购买冰毒,每次购买2、3克,每克约200元,交易地点一般都是在黄小东租住的4楼住处,购买多少次不记得了。最后一次向黄小东购买毒品是2014年1月,在园洲世宝酒店对面以每克6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克冰毒。因黄小东和“阿丽”两人是“夫妻”关系,其知道黄小东回老家河南了,当时黄小东就跟我说要毒品就找“阿丽”,于是在2013年7月的一天在园洲世豪公寓409号房以300元的价格向“阿丽”购买了2克冰毒。其和他们电话联系,都是同一个电话号码,只记得号码前面是150。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即2013年除夕夜)到“东东”的住处,因当时过年手头经济紧张,就向“东东”赊过一次一克的冰毒,赊了100元。当时是在园洲宾馆对面4楼“东东”租住的地方向“东东”赊的。叶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吸食的冰毒、麻古曾是通过一个外号叫“小白”和“阿志”的人向“东东”购买的。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吸食冰毒和麻古。认识“东东”后,在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在路上碰到“东东”,“东东”知道其吸食冰毒,就对其说谁要大量冰毒就找他。2014年7月的一天,其想吸食冰毒,就打电话给“东东”,后“东东”就让其在园洲三星广场的一间奶茶店等,“东东”给其三克冰毒,给钱时,“东东”说算了。2014年9月,其和朋友“阿峰”在出租屋玩,“东东”又送来一克冰毒给其和“阿峰”吸食,也无收钱。原因是其帮助“东东”做事,收钱。曾某某的证言,证实其2013年吸食冰毒,并经常去园洲德兴酒店KTV玩,认识一个叫“阿丽”坐台小姐,“阿丽”知道其有吸食冰毒,就对其说她老公“阿东”有毒品贩卖,需要可以介绍给其认识。一个月后“阿丽”就在该酒店介绍“阿东”过来玩,期间其问“阿东”冰毒价格都比别人贩卖的高,就无理“阿东”。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小东的供述和辩解,供称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1日11时许,对其处所(博罗县园洲镇民康路20号403房)进行清查,发现房里有冰毒、麻古一批,电子称三台,透明包装袋一大包,用来吸食冰毒的“冰壶”一个。公安机关就把我和我女朋友永丽传唤接受调查。交代了上述毒品等物是其大姐的,是其借给大姐3000元,大姐将该毒品等物抵押给其的,其无贩卖毒品。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黄小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李永丽的供述和辩解,供称公安机关在其处所(博罗县园洲镇民康路20号403房)查获有毒品冰毒接受调查。该房是我和黄小东两个人于2013年年中租住至今,无第三个人住。其在该房的铁盒子拿过三次冰毒来吸食,盒子里有透明密封袋包装的有六、七小包冰毒。“你把盒子里拿大块给阿华搞十个或十五个他过去拿”等信息是黄小东的手机(150****6763)于2014年11月19日21点08分发送到其手机的,但何意思不清楚。黄小东是否有贩卖毒品不清楚,其没有贩毒。其和黄小东都有吸食冰毒。其手机储存的短信里,有一个叫“oyang”的于2014年11月20日12时47分发送信息给其“美女现在香水什么价”回复是“要多少”。问:“一套”。回复“我问一下等下回电话你”,这信息何意思不清楚,信息是发给黄小东的,也是黄小东回复的。6、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1日10时许,在园洲镇民康路20号403房将被告人黄小东、李永丽抓获。当场缴获毒品一批,电子称3台,白色透明密封袋一大包,吸毒工具“冰壶”一个。7、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二人犯罪时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8、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永丽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永丽对照片辨认后,指出9号照片上的男子是黄小东。被告人黄小东对照片辨认后,指出6号照片上的女子是其女朋友李永丽。陈某乙经对照片辨认后,指出9号照片上的男子(黄小东)是他女朋友租住园洲镇民康路20号403房的人;同时指认6号照片上的女子(李永丽)是居住在403房的人。杨某某经对照片辨认后,指认5号照片上的女子(李永丽)是黄小东的妻子“阿丽”,其在2013年7月在园洲世豪公寓409房以300元的价格向“阿丽”购买了2克冰毒;同时指认9号照片上的男子是黄小东,其于2012年9月始至2014年1月在黄小东的住处多次向黄小东购买冰毒的人,每次购买2至3克。罗某某经对照片辨认后,指认9号照片(黄小东)就是“东东”,其曾在2014年春节前一天到“东东”的住处向“东东”购买了100元一克的冰毒,黄某某经对照片辨认后,指认9号照片(黄小东)就是“东东”,因其曾帮“东东”收数和打架,所以“东东”请其吸食过两次冰毒。叶某某经对照片辨认后,指认9号照片(黄小东)就是“东东”,其曾在朋友“东东”的住处向“东东”购买了100元一克的冰毒,曾某某经对照片辨认后,指认9号照片(黄小东)就是“阿东”,2013年其经常去园洲德兴酒店KTV玩认识一个叫“阿丽”的坐台小姐,“阿丽”知道其有吸食冰毒的情况下,“阿丽”就向其介绍说她老公“阿东”有冰毒贩卖,后来“阿丽”叫来“阿东”到该KTV跟其玩,当时问了“阿东”冰毒的价格,其觉得比别人的高,就没有交易;同时指认5号照片(李永丽)就是在园洲德兴酒店KTV玩认识的“阿丽”。9、现场检测报告,证实经对被告人黄小东、李永丽现场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样本检测尿液结果均呈阳性。10、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被告二人的电话通话记录。11、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二人住所缴获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77.9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共净重1.4克、含有氯胺酮成分共净重0.80克。12、被告二人的手机短信,证实存有短信内容:“你把盒子里拿大块给阿华搞十个或十五个他过去拿”等信息是被告人黄小东使用的手机(150****6763)于2014年11月19日21点08分发送到被告人李永丽的手机(138****1251);被告人李永丽手机储存的短信:“oyang”于2014年11月20日12时47分发送的信息是“美女现在香水什么价”回复是“要多少”。问:“一套”。回复“我问一下等下回电话你”。还涉及有关毒资的信息等内容。13、现场称量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二人处所缴获疑似毒品的物,进行现场称量。14、房租收据,证实被告二人向陈某甲缴交房租的事实。15、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小东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东、李永丽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贩卖给他人吸食,且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达177.9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小东、李永丽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小东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黄小东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小东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因本案被告人黄小东当庭自愿认罪,公安机关在被告二人的住所缴获大量毒品冰毒、三台电子称,被告人李永丽与被告人黄小东的手机里相互之间均有贩卖毒品相关信息,有购买冰毒人员黄某东、曾某某等多人的指证,形成了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永丽贩卖毒品的证据链,故被告人李永丽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综上,被告人李永丽及其辩护人张丽清上述辩护意见与经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永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缴获毒品的数量应认定为被告二人贩卖的数量。本案应当根据被告二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别量刑。对被告人黄小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李永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小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29年11月20日止)。二、被告人李永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29年11月20日止)。三、公安机关扣押的上述毒品、电子称三台、吸毒工具“冰壶”一个及手机三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建新审 判 员  陈东宝人民陪审员  邱新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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