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任孔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任孔现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130号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8号蔚蓝时光2期1单元25-1。法定代表人陈学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荣伟,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红阳村21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903035815。(原告方员工)被告任孔现,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洋河新村18号2-1,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609287355。本院在审理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任孔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荣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