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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延兵、刘兴华诉被告广元市耘洲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延兵,刘兴华,广元市耘洲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郭延兵,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31日。原告:刘兴华,男,汉族,生于1959年12月22日。委托代理人:黄友明,广元市利州区宝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元市耘洲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耘洲,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紫兰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延兵、刘兴华诉被告广元市耘洲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延兵、刘兴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延兵、刘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延兵、刘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延兵、刘兴华承担。审判员  赵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