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仲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鑫光热处理工业(常州)有限公司与无锡豪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鑫光热处理工业(常州)有限公司,无锡豪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仲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鑫光热处理工业(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庆阳路199号。法定代表人蔡勇村。委托代理人龚叶敏,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豪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振发路239号。法定代表人YUNSANGIL。常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鑫光热处理工业(常州)有限公司与无锡豪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鑫光热处理工业(常州)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5月12日提请本院冻结无锡豪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鑫光热处理工业(常州)有限公司为此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鑫光热处理工业(常州)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豪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伟代理审判员 杨权法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恽妍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