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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少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曹韶玮与孙世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孙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少民初字第77号原告曹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任桂云人民陪审员  姜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