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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689号原告郭某某,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王某某,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心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