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689号原告郭某某,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王某某,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心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