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汪桂琼与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岳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桂琼,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岳彬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892号原告汪桂琼,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刘万富,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916号。法定代表人熊明东。被告雷岳彬,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桂琼诉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岳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桂琼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桂琼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3155元,由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岳彬承担(此款由原告汪桂琼预交,二被告已直接给付原告)。审判员 周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