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赵浩与祝元庆、夏茂兰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浩,祝元庆,夏茂兰,祝运龙,史米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413号原告:赵浩,男,汉族。被告:祝元庆,男。被告:夏茂兰,女。被告:祝运龙,男。被告:史米雪,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浩诉被告祝元庆、夏茂兰、祝运龙、史米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祝运龙、史米雪在金融机构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其所有的皖L××××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祝运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予以冻结。二、对被告史米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予以冻结。三、对原告赵浩所有的皖××××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辆允许使用,但不得以变卖、转让、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征翔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