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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刘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458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汉族,1957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某,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1950年12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36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叶某某案件款80000元(于2015年2月10前偿还4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由被执行人郝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70000元(于2015年2月10日前偿还3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执行费185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私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郝某某于2015年10日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叶某某20000元,下余30000元于2015年12月30前一次性付清,由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叶某某案件款20000元,于2015年12月2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叶某某20000元,剩余400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前一次性付清,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