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叶民初字第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玲诉被告张明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玲,张明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1259号原告李志玲。被告张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玲诉被告张明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志玲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玲负担。审 判 长 王惠芳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