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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二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美荣、罗明熙与张鹏、张显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美荣,罗明熙,张鹏,张显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190号原告:申美荣,女,朝鲜族,无职业,住珲春市。原告:罗明熙,男,朝鲜族,无职业,住珲春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春江,珲春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鹏,男,汉族,无职业,住珲春市。被告:张显维,男,汉族,农民,住珲春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范立水,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美荣、罗明熙诉被告张鹏、张显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美荣、罗明熙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美荣、罗明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美荣、罗明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535元,由原告申美荣、罗明熙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