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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孟令全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令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31号罪犯孟令全。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温永刑初字第651号刑事判决,以孟令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孟令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孟令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5个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2000元。2014年1月26日,因违纪被监狱严管15天。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及罪犯孟令全的个人改造小结、缴款凭证、罪犯严管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孟令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孟令全有一定履行能力而仅缴纳小部分罚金、未退赔,且受过监狱严管处分,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令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