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薛广富与王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广富,王小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敖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薛广富,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王小磊(王晓磊),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原告薛广富与被告王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6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广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基于原告陈述及其所举证据,能够证明下列事实:一、原告出借款项资金来源:自己的存款。二、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朋友关系。三、被告借款金额:合计2.6万元。四、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现金。五、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据或欠据:被告王小磊于2014年2月24日为原告出具了3000的借据两枚,于2015年3月16日为原告出具了1万元的借据两枚。六、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七、双方是否约定利息:没有约定利息。八、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数额:未偿还。九、原告在起诉前是否催促债务人还款:原告称主张过多次,被告未偿还。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王小磊借原告薛广富款合计2.6万元属实,应负偿还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薛广富款2.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王小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