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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项祖生、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933号原告: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68号1幢2608室。法定代表人:陈道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亮新,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祖生。被告: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炎亭滨海绿洲2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项祖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项祖生、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颜晓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谢燕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