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项祖生、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933号原告: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68号1幢2608室。法定代表人:陈道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亮新,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祖生。被告: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炎亭滨海绿洲2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项祖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项祖生、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颜晓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谢燕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