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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榆林市万兴矿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万兴矿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430号原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07号。法定代表人付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涛、张立志,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榆林市万兴矿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万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榆林市万兴矿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到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榆林市万兴矿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送达,该地址并不存在该被告公司,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榆林市万兴矿山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详细地址,导致关于被告的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888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保利代理审判员  项晓艳代理审判员  张雨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