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宣汉伟与被告杨荣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汉伟,杨荣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427号原告宣汉伟,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杨荣显,男,汉族,成年,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汉伟与被告杨荣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汉伟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汉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汉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宣汉伟负担。审判员 高占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延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