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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明法执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陆文伟、朱小雄等与冯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文伟,朱小雄,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明法执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陆文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2718。申请执行人朱小雄,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身份证号:×××0032。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赵文娟,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0015。关于申请执行人陆文伟、朱小雄与被执行人冯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冯东应于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陆文伟、朱小雄支付人民币682980.51元及利息(自2003年11月23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38元,由冯东负担10924元,由陆文伟、朱小雄负担1261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文伟、朱小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5756元,由被执行人冯东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冯东名下位于南海区大沥镇盐步青龙南区8号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国用(1996)特29**),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月8日之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该土地使用权他项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南海黄岐支行,已设定抵押。本院委托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冯东名下车辆(车牌:粤Y×××××),查封期限为壹年(自2015年1月9日之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该车并未实际扣押,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此外,本院委托南海区人民法院扣划了部分银行存款。除此,并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佛明法执字第121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上述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在上述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续封申请所产生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颜 熙代理审判员  冯华品代理审判员  何保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黎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