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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术峰、宋国华等与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术峰,宋国华,李加俭,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00491号申请人张术峰。申请执行人宋国华。申请执行人李加俭。被执行人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治谙,系该社主任,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淮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00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该案的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向劳动部门提供三申请执行人的人事档案信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也未写明为三申请执行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数额和起止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张德忠审判员  许成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