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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与陈闯、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陈闯,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拟稿:发往:庭长核稿:校对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6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机构代码证:81766042-5)负责人:高世扬,该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丰,该行职员。被告:陈闯,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陈闯、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656元,减半收取5,32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萌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禹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