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菲诉敬华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杨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小刚,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敬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德胜,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菲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建文审 判 员 惠 超人民陪审员 庞荣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相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