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姚晓明犯抢劫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61号罪犯姚晓明,捕前系无业。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姚晓明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1日被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诈骗罪经���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以(2013)大刑二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该犯不服,依法提起上诉。2013年5月3日经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盐刑二终字第004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9年9月22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姚晓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投改以来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姚晓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晓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姚晓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晓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