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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文胜申请黑龙江恒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胜,黑龙江恒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刘文胜,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黑龙江恒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成高子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明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仲裁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香劳人仲字(2014)第109号仲裁裁决书,在申请执行人刘文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恒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恒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9日收到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仲裁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香劳人仲字(2014)第109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黑龙江恒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就此案提起诉讼。因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仲裁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香劳人仲字(2014)第109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文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恒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刘广建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