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仕先、龙生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仕先,龙生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裕彬,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丹(一般授权),系该联社石子信用社主任。被告高仕先,女,出生于1967年5月20日,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被告龙生全,男,出生于1970年6月23日,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仕先、龙生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唐统金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人民陪审员 兰家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