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蒋中德与王尔富,蒋洪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中德,王尔富,蒋洪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蒋中德,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阳,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尔富,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洪国,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北环东路1号6楼。代表人:姜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中德诉被告王尔富,蒋洪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中德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中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蒋中德负担。审判员 胥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朝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