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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秦×与张×1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张×1,张×2,张×3,张×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020号原告秦×,女,1938年5月16日出生。被告张×1,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被告张×2,女,1952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张×3,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被告张×4,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原告秦×与被告张×1、张×2、张×3、张×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路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建新、刘显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被告张×2、张×3、张×4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1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诉称:原告与四被告之父张×5于1996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张×5在世时在房山区有房屋一套,该房屋于2013年经法院调解归原告所有。因张×5遗有住房补贴26633元一直未分割,故起诉要求对张×5的住房补贴26633元进行分割,确认原、被告份额。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1未答辩。被告张×2辩称:没有意见。按照份额平均分割。被告张×3辩称:平均分割。被告张×4辩称:我不同意。因为在这之前,我们家有一套房,因为原告跟我父亲结婚,她的户口都是我给转过来的,说什么都不要,就只是给她孙子上学用。当时在房屋的继承纠纷中,开庭过程中我们是迫不得已协商解决的。这次,我需要把事情说清楚。我父亲过世,一些费用都是我出的。再一个,原告跟我父亲结婚,虐待我父亲。这些我都有证据。这次,该原告得到的,我们会给她。原告虐待我父亲,我觉得她没有权利分割我父亲的遗产。我父亲去世时单位发的一次性工资13339元,也由她领取了。我没想到是这样的结果,我听从法院的判决。经审理查明:张×1、张×2、张×3、张×4为张×5的子女。1996年9月16日,原告秦×与张×5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2005年9月22日,张×5去世。张×5去世后,其原所在单位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学校一次性付给10个月工资计13339.80元,此款由秦×领取。张×5去世后,有关部门向张×5发放了住房补贴26633元,尚未领取。张×5生前还在北京市房山区有房产一套(已另案调解处理)。因张×5去世后,未对张×5名下的住房补贴26633元进行分割处理,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对张×5的住房补贴26633元进行分割,确认原、被告份额。庭审中,原、被告均一致表示张×5生前未留有遗嘱,也不存在其他继承人。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通知、民事调解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张×5名下住房补贴26633元虽然是在张×5去世后,有关单位发放的,是针对张×5生前住房面积不达标准,国家有关部门给予其的补贴,属于张×5生前应得利益,应比照遗产分配原则,由本案各方当事人依法分割。张×5生前未立有遗嘱,继承开始后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张×5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秦×、张×1、张×2、张×3、张×4继承。关于张×4主张的张×5去世后其原所在单位一次性付给10个月工资计13339.80元已由秦×领取,因该款不属于张×5的遗产,故本案不予处理。以上原、被告应得款项份额,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因住房补贴是在张×5去世后,有关部门才审核发放的,不是原告与张×5共同生活期间所得,原告主张住房补贴有其一半剩余一半才是遗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4主张秦×虐待张×5,秦×不应再分割遗产的抗辩意见,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1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5名下的住房补贴二万六千六百三十三元由原告秦×、被告张×1、张×2、张×3、张×4各自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各自继承五千三百二十六元六角。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五元,由原告秦×负担九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张×1、张×2、张×3、张×4各自负担九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路 军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人民陪审员  刘显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育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