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玉龙与朱怀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龙,朱怀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李���龙。委托代理人禚兆松。被告朱怀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龙与被告朱怀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