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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谢宝华因与张东、刘粉霞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36号申请人谢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谢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1、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持有的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xx%的股权;2、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持有的某某煤炭有限公司xxx%的股权;3、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在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处账号xxxxxxxxx存款进行保全。并愿意提供谢某某、所有的位于西安市友谊路的两套商铺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持有的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xx%的股权;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持有的某某煤炭有限公司xxx%的股权;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在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处账号xxxxxxxxx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变更、质押、过户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王伟云代理审判员  关丽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