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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向家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胡官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17楼。负责人闫伟青,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家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官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向家柱、胡官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4月17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95.00元,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支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罗江鄂代理审判员李丹代理审判员陶霄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李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