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万利平与吴西孔、邹晶晶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利平,吴西孔,邹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保字第00087号申请人:万利平,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刘国友。被申请人:吴西孔,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邹晶晶,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车主,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万利平与被申请人吴西孔、邹晶晶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邹晶晶所有的皖CY98**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万利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邹晶晶所有的皖CY98**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北平审判员 杨素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