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海滨与被执行人乾安县金地种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滨,乾安县金地种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宁 海 滨 与 被 执 行 人 乾 安 县 金 地 种 业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宁海滨。被执行人乾安县金地种业。法定代表人李文明,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海滨与被执行人乾安县金地种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乾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乾劳仲案字第24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乾安县金地种业于裁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85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乾劳仲案字第24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