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射洪县中医院与兰亨培、庞绍莲、汪江游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射洪县中医院,住所四川省射洪县美丰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国强,系该单位院长。委托代理人樊太平,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兰亨培,男,生于1967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庞绍莲,系被告兰亨培之妻,生于1964年11月1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汪江游龙,系被告兰亨培之子,生于1995年1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四川省射洪县洋居民。上列原告与被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8日本院立案受理,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5.50元,由原告射洪县中医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