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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偃民一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世章与洛阳方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章,洛阳方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偃民一初字第00168号原告王世章,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洛阳方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偃师市城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方荣,男,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世章诉被告洛阳方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原告王世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洛阳方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世章诉称,2011年5月20日,我进入被告公司从事钢结构加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2014年起,我与被告公司约定以120元/天结算劳动报酬。自2014年1月至5月,我在被告处工作165.5天,被告一直以资金周转困难没有支付我工资。同年8月29日,我到被告处要求结算工资,被告对我的工资进行了清算并出具了工资明细表,但仍以资金周转困难没有支付我工资。9月3日,我与另外13个工友再次要求被告结算工资,被告为我们14人出具了欠我们工资共162240元的欠条。被告共欠我工资19860元,现被告债台高筑,其他债权人已上门拆其设备。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拖欠我的工资1986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洛阳方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原告王世章于2014年9月15日将被告洛阳方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称该公司欠其工资19860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被告公司工资表及欠条一张:“今欠庆超强、刘盼盼、郭松涛、王庆欢、石晓祥、邢迎涛、任富帅、石晓东、杨元博、杨旭坤、刘建军、王世章、张星星、吉晓冰共14人合计工资拾陆万贰仟贰佰肆拾元整(162240.00)欠款人:洛阳方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印章)方荣2014.9.3签字”。原告提交加盖有被告公司公章的工资表上显示,王世章自2014年1月至5月共工作74天,单日工资为120元,工资共计19860元。该工资表上还显示除原告王世章外的另13个人的工资,14人工资合计共为16224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资表1份、欠条1份及庭审笔录在卷资证。本院认为,原告王世章在被告公司工作、被告公司欠原告工资19860元,有原告提交的加盖有被告公司公章的工资表及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依法应给付拖欠原告工资。故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洛阳方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世章工资198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洛阳方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牛聪敏审判员  郑彦晓陪审员  邢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香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