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登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登字第239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负责人:张潜,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钱效,男,汉族,1978年4月9日生,住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52弄6号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7804090411。系该行杨浦支行行长。申请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孔繁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花,女,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系该公司资产管理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燕,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该公司资产管理经理。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因“海健968”轮的船舶所有人东营市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其贷款,其享有船舶抵押权,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申请人就“海健968”轮享有的抵押债权13316941.04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委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协议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资金汇划专用凭证、还款通知书、应收债权明细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龙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