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酉阳县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何群芳,张洪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酉阳县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何群芳,张洪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928号原告酉阳县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城南社区四组。法定代表人冉爱明,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68622791-1。被告何群芳,女,1986年3月19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张洪庆,男,1970年2月3日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酉阳县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群芳、张洪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酉阳县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称何群芳已偿还了部分欠款,且与其重新达成了还款协议,并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酉阳县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7元,减半收取1683.5元,由原告酉阳县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退回原告酉阳县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683.5元。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