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雷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通文等与被执行人贵州广盛融源矿业集团雷山捷运锰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通文等,贵州广盛融源矿业集团雷山捷运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雷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杨通文等61人,原贵州广盛融源矿业集团雷山捷运锰业有限公司职工。代表人杨通文,男。代表人潘成常,男。代表人文永生,男。被执行人贵州广盛融源矿业集团雷山捷运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山县望丰乡工业村。法定代表人袁小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通文等61人与贵州广盛融源矿业集团雷山捷运锰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贵州广盛融源矿业集团雷山捷运锰业有限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先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杨通文等61人经济补偿款30万元,余款520492.43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雷法执字第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忠审判员 潘晓明审判员 罗曙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