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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卢锦兰与瞿平、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锦兰,瞿平,蒋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卢锦兰。被告瞿平。被告蒋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锦兰与被告瞿平、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锦兰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锦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锦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锦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