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卢锦兰与瞿平、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锦兰,瞿平,蒋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卢锦兰。被告瞿平。被告蒋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锦兰与被告瞿平、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锦兰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锦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锦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锦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