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隋桂云与宽甸县大阳物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桂云,宽甸县大阳物业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282号原告隋桂云被告宽甸县大阳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殿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桂云与被告宽甸县大阳物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未进行工伤认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鹏审 判 员 李美霞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晓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