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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小芳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79号原告张小芳,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横塘陈家4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901195402161419。委托代理人俞栋,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兴舟大道529号3楼。负责人包明海。被告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柯梅社区和合村。负责人章邵宽,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芳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小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超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涵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