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452号原告石某某,女,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被告石某甲,男,1976年3月3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月来审 判 员 史二彪人民陪审员 赵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翼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