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张磊与被执行人德州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德州市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德州市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劵48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本件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