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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赛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赛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93号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夏辉,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鄢恒辉,女,系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赛赛,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赛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郑赛赛不知去向,现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郑赛赛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同时也表示拒绝交纳公告费,所以法院无法向被告郑赛赛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因被告自然情况不详,无法确认被告的身份,所以该案无法审理,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晶审 判 员  周旭辉人民陪审员  张姗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