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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马志玲申请张世琴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玲,张世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马志玲,女性,住所地安达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张世琴,地址安达市绿色家园*号楼*单元***室。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马志玲申请张世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世琴应支付申请人马志玲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世琴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安法执字第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东波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代理审判员  李四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