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周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洪涛,周春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257号原告:广州市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刘年松,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昌健,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洪涛,住广东省兴宁市。被告:周春红,住广东省兴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洪涛、周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市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5元由原告广州市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志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