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吴执民字第16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湖州织里利亨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湖州织里利亨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童诺服饰有限公司,蔡蓉明,沈红娣,叶国强,谈爱民,方海燕,蔡蓉锋,吴诗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吴执民字第1681-1号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住所地:湖州市湖东路297号。被执行人:湖州织里利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繁荣路1弄路1号。被执行人:湖州童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利达中路173号。被执行人:蔡蓉明,男,汉族,1976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沈红娣,女,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叶国强,男,汉族,1971年4月18日出生,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谈爱民,男,汉族,1972年1月11日出生,住址: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方海燕,女,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蔡蓉锋,男,汉族,1981年4月2日出生,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吴诗慧,女,汉族,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湖吴执民字第16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在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蔡蓉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15年5月7日,买受人林正访(男,汉族,1971年8月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分路516号。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17.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蔡蓉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归买受人林正访(男,汉族,1971年8月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分路516号。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林正访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林正访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林正访承担。如逾期未办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伟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