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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赵亮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37号原告赵亮。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某某区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大厦某某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亮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与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赵亮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全额退付。审 判 长  韩鹏云审 判 员  黄 靖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鑫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