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科与蒋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科,蒋思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515号原告王科。被告蒋思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科与被告蒋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科自愿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科自愿撤回对被告蒋思义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科撤回对被告蒋思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王科负担。审判员 杨春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