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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韩小娟与王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娟,王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417号原告:韩小娟。委托代理人:庞海英,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莲。原告韩小娟与被告王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小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庞海英,被告王金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小娟诉称:2014年8月30日,被告王金莲与其丈夫张远因经营铁选厂资金紧张,向我借款70万元。我先后分四笔通过我自己及我丈夫李小松的账号以及朋友之手把62.5万元转到张远指定的其司机刘玉彪的账号,直接交付现金7.5万元,因张远无法联系上,我已撤回对张远的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金莲偿还借款70万元及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现在的违约金。被告王金莲辩称:对欠款事实认可,但现在没有钱归还。经审理查明:张远和被告王金莲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30日,被告王金莲与其丈夫张远因经营铁选厂资金紧张,向原告韩小娟借款70万元。被告王金莲与其丈夫张远为原告韩小娟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0月30日。如到期不还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日向原告韩小娟交纳违约金3000元,且被告王金莲和张远夫妇名下的任何财产都归韩小娟任意处理。原告韩小娟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62.5万元交付给被告王金莲和其丈夫张远,并直接交付现金7.5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款协议、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张远和被告王金莲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原告韩小娟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韩小娟就该债务向被告王金莲主张权利,被告王金莲理应及时偿还原告韩小娟借款并向原告韩小娟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韩小娟主张被告王金莲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莲偿还原告韩小娟借款7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韩小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3820元,由被告王金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雅会审判员  韩庭利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谌旭 关注公众号“”